自由意志提供道德责任与法律正当性的根基,使“应当”不坠为空话。
当我们说某人“应该”或“可以不那样做”时,我们诉诸的是其在理由面前的可响应性,而这正是自由意志的核心。在纯粹决定论图景中,行为只是前因的必然投影,奖惩与教育便退化为单纯的操控;而自由意志让责任成为对一个人可选择之自我的评价。从法律到日常道德,我们之所以区分故意、过失与不可抗力,正因为我们默认人具备某种做别样之可能,且能根据理由修正行动。
实用理性的自反结构预设“可以做得不同”,这正是自由意志在行动中的工作方式。
真正的权衡意味着我们面前存在可比较的备选路径,且我们能以理由改变走向;否则“思考—抉择”的全过程只是闹剧。每一次延迟满足、克服诱惑、遵循更高阶计划,都是自我因理由而自我调节的体现,这种第二序欲望的统摄力便是自由意志的肌理。放弃自由意志,会让劝说、承诺与后悔失去语义上的抓手;而我们日常实践的成功正是反证:理性劝导确实改变了行为。
现有神经科学并未给出“铁板钉钉”的反自由意志证据,预测能力远低于决定论所需。
著名的前瞻解码研究能在行动前数秒从大脑信号“预测”选择,但准确率多在55%-60%之间,远非必然性;而Libet就绪电位也被后续模型(如Schurger的积噪模型)解释为自发波动,而非已做出的决定。即便在最佳实验室条件,机器也只能给出偏离抛硬币的微弱优势,且往往依赖重复性与统计平均而非单次决定的确定性。这说明:科学数据与“硬决定论”的断言之间有显著缺口,为自由意志的实在性留出严肃的理论空间。
自由意志赋予人以自我塑形与尊严,使“立志—改过—成己”的生命叙事成为可能。
在中华语境里,“行有不得,反求诸己”“君子立志”等观念,都假定主体能在理由与价值面前改造自我、重写轨迹。如果一生只是初始条件的延长线,悔改、立愿、承诺便沦为空洞的噱头;而自由意志使我们对未来负起创造性的责任。正是这种可自我约束、可自我超越的能力,支撑了人格尊严、教育与文化传承的意义。